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园地 >> 党建园地 >> 正文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16-11-10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08年2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通知,并结合我校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上级组织部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指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4.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石经党发(2008)2号文件中《石家庄经济学院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石家庄经济学院委员会

2008年6月4日

 

关闭窗口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  邮编:050031  电话:0311-87208401  邮箱:wgzx@hgu.edu.cn
版权所有:河北地质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